跳至主要內容

Blog here


  • 2025/04 記錄:把域名從 .tw 改為 .net。觀察一陣子後,覺得還是不要用 .tw 了。做這個決定是很無奈,但決定換域名的原因:更換網址為 www.yingchu.net
  • 2023小記:我決定把英文的文章也貼到這裡,本來覺得應該要分開,但我不想讓自己太麻煩,而且我也不是為了賺錢而寫,內容也不是太專業的英文字,所以還是整合在一起好了。
  • Blogger 平台原先未提供轉址並加上 https 的加密服務,在 2017 年時曾切換到簡單易入門的 Medium。在切換到 Medium 平台後,我一直希望自己付費購買的網址可以轉到 Medium 上使用,卻沒時間進行下一步的設定, Medium 最後也停止提供這樣的服務。之後 Blogger 提供了加密的 https 給自訂的網址,所以我也重新回到 Blogger 繼續書寫。大家可以透過 RSS 或是 Blog 上方的 email 訂閱。

如果需要聯絡我,可以透過以下的方式:

  1. Email: ycchen17 [AT] gmail.com
  2. twitter : @yinchuchen
  3. LinkedIn:頁面
  4. 因為之前曾經發生過不太好的經驗,所以現在只有我一個人在做這件事,目前也不打算招兵買馬。

我沒有使用 LINE ,也已停用 Facebook 帳號,每個人有每個人生活的方式,活在當下才是重要的,請各位專注在自己的生活。

最後,提醒各位,因為會好奇訪客喜歡讀什麼、用什麼關鍵字找到這裡,所以這個 Blog 有使用 Google Analytics。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資料治理、AI 發展與我們的選擇

星期五早上,部門內部辦了一場腦力激盪。我們談了很多題目,其中一個,是「AI治理需要哪些基礎建設」;同日下午參與另一場演講,講者剛好分享台灣 TAIDE 模型 的發展過程—談到資料和算力取得的困難,也談到工程師在面對法遵時的抗拒心理—畢竟在工程師的世界裡,「Code is Law」。 兩場活動的現場討論,因為受限於時間,都沒有深入到制度本身的限制。但在活動結束後,讓我重新思考一個核心問題: 如果AI真的是下一波技術革命,身在台灣的我們真的已經有能力參與這場革命嗎? 資料治理,不只是開放資料而已 在多次公開場合中,台灣經濟研究院的林副院長經常強調資料治理的重要性,更牽涉到以下面向: 可取得性: 是否能跨部會、跨單位、跨領域取得? 品質: 是否具備標準、結構與說明? 授權與責任: 是否清楚哪些資料能用、怎麼用、誰負責? 維運與資源: 是否有穩定預算與長期支持? 台灣的 MyData 與政府開放資料雖然在形式上有推進,但在實際應用上卻處處受限,不同主管機關不一致的安全性標準使執行人員在充滿風險與缺乏信任的環境下工作,也讓人民、企業在取得資料上處處受到限制。 回顧韓國資料治理的制度發展,他們之所以能在 2020 年推動 Data Dam 計畫、大量釋出公共與民間資料,讓銀行、 FinTech 業者介接 MyData 資料建立服務及收費 ,不只是靠政府號召,而是有一整套法令支撐著「再利用」、「匿名化後的合法使用」,以及「免責條款」。 韓國的《資料三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資訊通信網路法 、 信用資訊法 )在整合修正後,不只清楚界定資料的再利用情境,也建立了資料去識別化的技術與法律標準,同時提供了「在遵法前提下使用資料者可免責」的條文。這讓企業、政府機關與開發者都可以在明確的框架下進行資料流通,而不用時時擔心法律風險。 台灣在法律層面卻缺乏資料可攜權及對再利用資料的明確界定與免責機制,使民間開發者在使用資料時,始終心存顧慮,不知道會不會踩到模糊地帶;也讓政府內部對資料開放裹足不前,擔心「一開放就出事」。 因此,如果台灣真心想讓 AI 成為下一階段的產業基礎,就不能忽視資料治理的法制建設—這不只是「能不能開放」,而是「開放之後,誰來保護願意開放的那一方」的信任機制。 我們缺的不是資料,而是讓資料變得「能用」的治理機制 我曾經在智慧城市展與一位國外業者談論關於台灣的政府開放資料...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