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台灣《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法草案的資料整理

2018年時曾經吵吵鬧鬧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資安法),現在要修法了。5 年過後再回頭看這部法,覺得它和民間私部門沒有太大的關係,在草擬這部法時沒有數位發展部(數位部),所以預設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在當時的情況下,有些權責劃分很模糊,或是管理的層級也不清楚,有些單位無法明正言順的做事。現在有數位部了,藉這次修法把當時定義、層級弄清楚,也能那些原本負責的單位有依據做事,也加強所有政府各層級部門資通安全聯防、管理的機制。

預設讀這篇的都已讀過修正草案的內容,所以就把自己看過後的重點整理以下,只有第11條是我覺得需要寫清楚或規範清楚的,其他就只是資料整理:

  1. 資安法的對象其實是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所以有些企業會很擔心資安法會管到他們,除非他們是特定非公務機關,但修法後的對象非常清楚,建議可以再向請教自己公司的法遵部門。現行資安法裡的的公務機關定義擴及到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修正後只有到行政法人。修正後草案將特定非公務機關則依據《財團法人法》修正(現行僅政府補捐助的財團法人)。
  2. 修正法草案明確寫出這部法的層級及管轄的範圍與層級、資通安全事件的通報層級、稽核的管理,不會像以前一樣都模糊的寫主管機關。修正後就會明確的寫出主管機關的哪個單位。修法後也明確是由行政院公告關鍵基礎設施清單,而不是由主管機關(數位部)來決定哪些是關鍵基礎設施。
  3. 修正後新增:第5、8、11、23、25、29、31條
  4. 現行第6條移到第30條,讓所監督的行政法人名正言順的做事,例如(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合作,台灣政府部門間的資通安全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都有在進行國際交流,另外如2023年終於成立的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資安院),就是行政法人。
  5. 修正後第9條: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由主管機關變成資安署。原本政府的部門間、關鍵基礎設施之間都有資通安全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這次修法可能是讓資安署可以名正言順的全權管理ISACs之間的情資分享與管理機制。
  6. 修正後第23條:規範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設資通安全長,人選由代表人、管理人優先於其他代表權人,或再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7. 修正後第29條:特定非公務機關規避、防礙、拒絕接受調查者,處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8. 修正草案通過後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 修正後第10條:移除「委外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直接選任適當受託者。可能需要明確的定義什麼是有效的資通安全管理機制?由誰(主管機關?資安署?)定義有效?
    • 第4條的目的應是要鼓勵推動資安產業發展,如果不寫進去,可能沒有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願意配合,但寫進去後,也沒有在罰則說明如果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不配合那會怎麼處罰。
    • 第11條目的是為了避免採購及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產品,但公務機關可能要再看有沒有和政府採購法衝突或是採購法裡的規範,視《資通安全管理法》是特別法還是普通法,在規範的範圍重疊時,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要先參考哪個法規?
      • 修正條文的第一項提到了舉辦活動用的場地也要遵守,是指場地內的資通安全設備(例如連網設備)?一般硬體設施?
      • 修正條文的第二項限制公務用資通訊設備不能安裝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產品,但會建議限制公務資通訊設備僅用於公務,不能用於私人用途,這也是符合 Cyber Hygiene 的觀念。在看過許多國內外資料外洩、社交工程資安事件實務都是起因於公私不分,在公務工具上做私人事情或私人工具上處理公務,例如收發私人電子郵件、公務用的通訊軟體裡使用私人帳號、加入私人的群組,以致於常發生釣魚或是從私人訊息裡的社交工程導致資安事件。
      • 由於限制了產品和場地,所以在第三項裡,公務機關可以向主管機關(數位部)查詢第一項的產品和廠商,但建議加上場地,以和第一項的規範一致。

這次的資安法修正應該也一併修正其施行細則的相關項目,這樣會比較一致。

關於《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案的討論,請回到JOIN平台上討論、提供意見才是正當的管道。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注意心理健康,善用心理諮商資源

在很久以前,我粗略畫過幾張統計圖表丟在社群平台上,不過,也許是時候寫一篇文章來說這些資源的重要性。 台灣衛生福利部(衛福部)自2024年開始提供一個很棒的資源:「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我直接引用頁面中的內容,即自 2024年8月1日起,衛福部擴大補助3億3,600萬,提供15歲到45歲有心理諮商需求的青壯世代,可以補助 3次的諮商費用 。有興者可以閱讀 相關頁面 內容。這對青壯世代是非常棒的一件事,這個世代的人會被網路上的影音文字迷惑,感到茫然,卻找不到出口,社群網站上日益增加的負面情緒、工作與家庭帶來的壓力、空白的社交生活、有些人會利用其他線上工具抒緩心理壓力,坊間也有愈來愈多的身心治療診所或是心理諮商中心,在衛福部的 專案頁面 、 心理健康學習平台 上也有列出合作的機構,可以增加信任感。各種工具、方式都好,但不要落入詐騙集團或是奇怪的宗教團體就好。 了解台灣的自殺死亡狀況 這段是我後來才補上的。本想跳過這一段,但我發現,這個部份很重要。 我在衛福部心理健康司找到「 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 」資料,於是我統計2019年到2023年全台灣因自殺而死亡的人數並製成圖: 2019年至2023年不同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統計(單位:人) 自第上圖可以知道,在這 5 年裡,45 至 64 歲的死亡人數都是最多的。於是我也好奇的去找了不同性別在這區間因自殺而死亡的人數: 2019年至2023年男性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單位:人) 2019年至2023年女性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單位:人) 很遺憾的是,在14歲以下都有自殺死亡的孩子,不論性別都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在這 5 年中,不論男女,在 2019 年的 45 至 64 歲都是自殺死亡人數最高的,男性是 970人,女性是 513人,2019年是新冠疫情開始之初,那一年有許多人可能面臨失業或因隔離而心理壓力或情緒失衡選擇自殺,我沒有再去找更進一步的資料。自不同性別因自殺而死亡的人數性別統計來看,除了 14歲以下的死亡的孩子外,男性自殺死亡的人數是女性死亡人數的近 2 倍。 粗略了解台灣人使用抗憂鬱藥物的狀況 由於衛福部的「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專案的補助對象是 15 至 45 歲,於是我好奇為什麼 46 歲以上的對象不在補助範圍裡?是不需要還是 46 歲以上的人有能力負擔諮商費用?先不想那麼多,...